(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公路、水路、港口、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
(三)对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组织调控;协助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全市交通工程建设;负责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四)负责全市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与维护的管理和监督。实施路政管理;监督管理公路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公路工程实验检测市场;负责交通工程造价管理;负责超限车辆上非干线路运输的审批和跨越非干线普通公路修建构造物及在干线普通公路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构造物、建筑物和架设、埋设管线设施的审批。
(五)负责全市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的布局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道路运输的行业管理及外国独资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道路运输业的管理;管理和调控道路运输市场,负责汽车维修、汽车配件销售、汽车保修设备生产、汽车清洗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审核工作;负责道路运输市场执法监督,维护平等竞争秩序;负责运输经营许可证年检和非跨省、市经营的交通物流企业的年检核准。
(六)负责全市宜建港岸线的布局规划和利用管理;负责港口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对港口工程建设的市场秩序进行监管、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负责港口企业经营秩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和引航机构的行政管理及理货行业管理;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代征、征缴港口有关规费;负责对交通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和管理;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及军事、抢险救灾等物资的运输;负责港口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
(七)负责水路运输市场、水路工程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和执法监察;负责运输船舶、海(水)上设施的检验和修造运输船舶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运输、港口经营、水运辅助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负责出国船员政审、发证审查工作;负责海上集装箱中转企业、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的审核工作;负责营口地区港口引航工作。
(八)负责地方铁路交通的行业管理。
(九)负责口岸工作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工作;负责统计、上报口岸生产、查验等各项工作数据;负责口岸开放和关闭的审查报批并组织落实。
(十)负责口岸的年度、月份运输计划平衡工作,组织港区集疏运工作和路、港、贸的协作配合;编制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并对仓储运输企业实施管理。
(十一)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引导交通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十二)负责交通规费的征稽、上缴及管理和使用;负责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
(十三)组织交通科技开发,推行行业技术进步;负责交通行业涉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和指导利用外资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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